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涉黑涉恶欺压群众🧑🏭;漠视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8条🕵🏿,修改3条,将1条纳入政治纪律。一是完善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在第一百二十二条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予以规定。二是充实社会救助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着眼促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到实处,在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充实对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着眼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衔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充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党的工作内容丰富,包括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保证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离不开严明的工作纪律🔼🧑🏼🦰。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侵犯了党的正常工作秩序。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工作失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相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问责或者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统计造假🧝🏼♀️;违规干预和插手;泄露组织秘密;涉外工作违规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增写7条🚶,修改6条🚣🏿。一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对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法规相衔接,新增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以及统计造假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推动精准问责。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衔接🤷🏻♂️,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五是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𓀃,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义务👷🏽♀️;党员不仅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方面也应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这就要求每一名党员在生活中必须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一切庸俗、落后、腐化和违背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的行为,自觉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生活纪律。党员如果存在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损害党的形象,应当用严格的纪律加以规制。生活纪律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条例》第十一章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奢靡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违背公序良俗等。新修订的《条例》增写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与时俱进对党员网络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值得留意的是生活纪律的兜底条款。如果其他条款没有规定,但该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家庭美德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则适用生活纪律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